從理論上看,上海公司注冊效力發生的時間究竟是自登記注冊時,還是自頒發證照時,抑或自登記公告時,應當取決于登記注、頒發證照和登記公告的性質和功能。為此,首先對登記生冊、頒發證照及登記公告的性質和功能作以簡單分析。
登記注冊,是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人的登記申報經過審查,將應予登記事項記載于上海公司注冊簿上。登記娃冊的結果是登記博對登記事項的記錄。登記簿的記錄是對社會公眾公開的,它要備社會公眾查詢。
因此,登記注冊本身也是上海公司注冊的公示方武之一。登記簿上的記載是上海公司注冊最基本的法律文書。登記注包是上海公司注冊的必經程度各國的一致規定。頒發證照,是登記機關在登記注冊后,為了證明公司已獲得法人資格或營業力及其范圍,而頒發給登記申請人的具有法律文書意義的憑。登記證照主要具有法人資格及營業能力證明意義,是一種登記申請人可以隨身攜帶的資格和能力的憑據。這種憑據只是對登已注冊的證明力的加強和補充,并非是對登記注冊的證明力的否定。
換言之,即使沒有登記證照,登記簿的記載仍然具有證。只是為了讓當事人在實踐中出證方便,才頒發證照而已。因此,從理論上說,頒發證照并非上海公司注冊的必經程序。事實上,些國家上海公司注冊立法就沒有規定登記證照的頒發。①登記公,是登記機關將在上海公司注冊簿上記載的事項的全部或一部分,通過一定的載體向社會公開公布。登記公告是一種重要的上海公司注冊的公示方式,在部分國家甚至法律規定為上海公司注冊的必經程序。
但是,登記公告是以登記注冊為基礎的。登記公告的內圍不會大于登記簿的記載,而只可能等于或小于登記簿的記載。記公告的內容應當與登記注冊的內容一致。登記公告的基功能就在于公示注冊上海公司信息。作為公示方式,公告只是對登記注公示力的加強和擴否定登記注冊的公示力。
將公告作為上海公司注冊的程序之—:為登記機關的一項義務,但從理論上說,它并不是必須的。在有的國家,法律就沒有規定登記公告,而這并不能否定其上海公司注冊的性質和功能。雖然如前文所當登記注冊與登記公告內容不一致而需要確定上海公司注冊的公和證明力時,昔優于登記注冊,但這是兩個問并不能以此作為決定上海公司注冊效力發生時間的依據。
理論上說,只要完成了法律要求的上海公司注冊的轅基本程,作到最基本的公示,就應當確定其效力的發生,而不能自完成不是上海公司注冊必經程序的補充程序或加強程序時才確定其效力發生。否則,會引起各項程序的功能錯亂,會因效力確定的滯后而引起實踐中混亂。
從以上對登記注冊、頒發證照、登記公告性質和功能的分析可知,登記注冊是上海公司注冊的必經程序,作為登記注冊結果的登記簿是上海公司注冊最基本的法律文書和依據。頒發證照只是補充登記注冊的證明力,不是對登記注冊的替代,也是上海代理注冊公司的必經程序。登記公告是登記注冊信息的另一種公示方式,是對登記注冊公示力的加強和擴展,不是對登記注冊的替代,也不是上海公司注冊的必經程序。
因此,筆者主張,上海公司注冊的發生時間應當是自登記注冊時始。準確說,上海公司注冊立法當如是規定:“上海公司注冊的效力,自登記機關將應予登記事項載于上海代理公司注冊簿上時發生。”反觀我國《公司法》及《公司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是值得檢討和反思的。